須維護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和尊嚴 文 : 朱家健

選舉管理委員會就去年底區議會選舉發表報告書,而報告書指出,多個選區都有票站主任和工作人員出錯,其中更發現票站工作人員在沒有檢查選民身份證而發出選票,懷疑涉刑事成分,個案轉交執法機關跟進;另有票站主任未有按正常程序處理損壞及未使用選票,令實際點算選票與登記投票選民數目有出入;此外,有票站竟出現屬於另一選區的選票,是否屬選舉舞弊值得探究。

去年區議會選舉,無論在選民登記、選民資格被取消、投票程序、點票安排、傳媒報道、選舉宣傳品,都有不足之處,與此同時,部分選舉主任貿然通過部分涉「港獨」背景的參選人資格,更是耐人尋味;此外,在黑色暴力籠罩下,選管會竟然未有延遲或叫停投票日,卻要選民和候選人冒着被黑衣暴徒襲擊的風險投票或宣傳,做法令人詫異;而在選舉提名期至選舉日期間,建制派候選人受到不少具誹謗和虛構的選舉文宣所惡意針對,這除了直接影響選民抉擇和選舉結果,更涉選舉舞弊成分,然而,不少參選人卻投訴無門。

此外,部分政客更會在老早已曖昧的暗示出口術參選,例如表示「積極考慮」、「持開放態度」、甚至乎以所謂「協調機制」、「PLAN B」、「初選」等巧立名目,其實是為該候選人提早曝光,並衍生了額外的選舉開支,變相令其他循規蹈矩的候選人不公平,所以,日後的「候選人」和「準候選人」定義須更明確,選管會宜要求所有曾表態或有報導其參選取向(而未有澄清和否認)人士按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54章)第38條提交選舉申報書。

坊間所謂的「協調機制」、被勸退、或在所謂「初選」的落敗者,因「被限制」、「被承諾」或被其他手段要求不得參選或在提名期內退選,限制他人參選者或已涉違反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第8條「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,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」及/或第9條「作出某些關乎候選人或準候選人的欺騙性行為的舞弊行為」。

若香港選舉淪為舞弊溫床,禮崩樂壞,可能連目不識丁的文盲和支持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」的沒有廉恥之輩也能當選,侮辱選民,繼而白白支取議員薪津;若確認某名人士是否符合參選資格的重任留給選舉主任,而選舉主任因自身和家人安全原因等或因未能掌握實際的全盤資料,而通過某些涉「港獨」背景人士的參選資格,也是不恰當。選舉選賢能是神聖的,也是反映選民的意願,須做到公平公正和守法,選舉才有合法性和健康,適逢選舉管理委員會正就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進行選舉活動指引的公眾諮詢,現歡迎市民透過傳真、電郵等方式向選管會提交意見書,作出正面的建議。

文 : 朱家健

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、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理事、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。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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